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近日就如何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作为有着30年调解工作实践的商事调解组织,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一直非常重视商事调解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聘用了大量的涉外律师作为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开展律师调解是适应当前形势发展,进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创新性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2015年12月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中办发【2015】60号文件,《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第19条中就提出了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律师作为特邀调解员参与法院委派调解与委托调解的程序。此次《律师调解试点意见》是对这一制度建设的进一步细化,此意见并将在11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必将取得丰硕的实践经验。
一、律师调解将充分发挥律师队伍数量大、专业性强、经验丰富的独特资源优势,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入发展。
据统计,截至2017年9月底,律师队伍已经发展到34万多人,律师事务所2.7万多家。这些律师受过法律方面的专业训练,获得了法律执业的资格,具备严谨的法律思维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这些专业律师经过调解员技能技巧的专业化培训后,不仅将成为调解员队伍的重要力量,还将成为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有力支撑。这些明显的特点和优势将进一步推动国家正在大力倡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向深度发展,此举是纠纷解决机制的"供给侧改革",是为适应"多元纠纷解决需求"而进行的改革,必将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律师调解将进一步助力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提升调解协议执行力,促进调解协议有效执行,真正定纷止争。
不论是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还是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还是在律师协会设立调解中心,都是要发挥律师专业性、职业性的特点。由于律师在服务于当事人时的特殊身份,律师调解将有助于律师在有效帮助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直接引导他们进行调解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将达成的和解协议通过司法确认转化为有执行效力的调解书,同时帮助纠纷当事人完成执行,从而做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目标。中国贸促会涉外商事调解的实践证明,商事调解员的专业性和职业性对于引导争议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争议,以及通过调解成功解决争议关系非常重要。专业的律师进入调解员的队伍,将有力提升调解员的整体素质,提高调解的专业化水准。
三、逐步建立完善律师调解的参与形式、工作规范和相关保障机制,促进律师调解工作的标准化、流程化和规范化。
律师调解的意见中明确了律师调解案件范围和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规范了律师调解工作程序、建立了律师调解员回避制度和经费保障机制,这些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将律师调解工作标准化、流程化和规范化,将有利于律师调解制度的尽快建立,并形成通过调解分流部分争议,真正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供给侧"改革目标。随着纠纷当事人法律水平的提高和维权意识的提升,面对复杂疑难的纠纷,争议解决需要更多专业的调解员来从事调解工作。律师调解基于律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准高这一特点,将会有力促进调解的发展,为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其需求的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
四、不断总结试点经验,把律师调解工作引上良性发展轨道。
律师调解这一作用契合律师的社会定位,找准了律师介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切入点。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律师代理诉讼只是其发挥作用的一个方面,律师还有一项更为重要的工作需要去做,即在国家大力倡导依法治国,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国积极主动的作用。随着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调解,通过将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从而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此举必将进一步提高律师调解服务的社会认可度和接受度。由于国内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人的思想观念和接受程度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律师调解这一新的做法,一定需要先试点,根据试点效果,查找不足,总结有益经验,再经过提炼,推广使用,在反复试点提炼的基础上,逐步把律师调解工作引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副秘书长)
注:原文来自微信公众号:SIFAADR